规章制度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经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立艺树人”的校训精神,为促进校友进步、母校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东江源大道555 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为广大校友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为校友提供终身增值服务;
(三)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多做贡献;
(四)为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五)完成母校交办的有关任务等;
(六)建立与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七)积极动员和倡导国内外知名校友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引进人才、筹措资金;
(八)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曾在赣州林校、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油山分校、江西信丰油山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江西省第一林业学校、江西省赣州林校、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含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
(五)曾在赣州林校、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油山分校、江西信丰油山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江西省第一林业学校、江西省赣州林校、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任教、任职半年以上的教职工;
(六)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聘请的顾问、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等。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 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副监事长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8 月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