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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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环院发〔2025〕20号
关于印发《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考勤与休假制度,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学院对原《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西环境工
程职业学院
2025年4月28日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休假
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准人事代理、协议岗人员、临聘人员及执行协议工资的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凡因事、病、婚、丧、生育、探亲、工伤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的教职工,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范围
(一)除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校历明确的寒暑假外,其余时间均为工作日。
(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服务人员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二级学院管理人员、辅导员、实训室管理员等,均实行坐班制度。专职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
(三)教职工应当按要求参加学院以及各部门(二级学院)召开的会议、集体活动和政治理论学习以及学院组织专项工作等,参加情况纳入考勤范围。
第五条 考勤办法与要求
(一)教职工工作纪律要求
1.全职在岗与兼职规定。教职工需全职在岗,严格遵循学院考勤管理制度,未经学院正式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2.坐班制人员考勤规范。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严禁迟到、早退、串岗及擅自离岗。因故需休假的,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教科研人员考勤规范。专职教师需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如需请假调课,需按照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专职科研人员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及要求,制定个性化作息制度,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考勤制度执行与监督
1.考勤责任。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由责任心强、原则性高的同志担任。
2.记录与上报。考勤工作需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学习及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情况均需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考勤员需如实填写《考勤汇总表》,并附各类缺勤证明材料(如病事假、公假、调课、调休等审批单及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监督与抽查。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院考勤情况的抽查与监督工作。如发现考勤问题涉及纪律处分,将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理。
(三)考勤结果应用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晋升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个人工资、福利直接挂钩,同时纳入部门(二级学院)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六条 假期种类
教职工请假种类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育儿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等10种。上述假种遇寒暑假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合并计算,不予顺延。
(一)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积不超过30天。
教职工提升学历请假天数不受“一年内累积不超过30天”限制,结合所属部门(二级学院)工作安排统筹请假时间。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办理须凭市级(市级是指设区市,以下同)三甲以上医院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其他有效证明,且经校医院认定。
(三)婚假
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含初婚、再婚,不含复婚)给予婚假18天。
(四)产假
女教职工正常分娩生育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90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可休产假25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可休产假42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可休产假98天。
产假天数以婴儿出生证明上标注的出生时间为最晚起始时间计算自然日天数。教职工生育后原则上需按照规定天数休假。
配偶为育者,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
(五)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每次路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六)节育假
已婚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计划生育假。节育、绝育和复通手术统一表述为计划生育手术。
1.上下节育环假:女教职工上下节育环,各给予3天休假。产后上节育环,可与产假累积,一次性给假。
2.结扎假:男教职工结扎,给予5天休假;女教职工结扎者复通输卵管的,给予21天休假。女职工产后结扎,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
对于计划外生育和未婚孕、人流、生育的女教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处理,但可参照以上假期规定准予休假,确因情况特殊经批准延长假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按照事假处理。
(七)育儿假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10天育儿假(按自然日计算)的育儿假。夫妻育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不以孩次累计增加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
(八)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依靠其赡养的非直系亲属正常去世,给3天丧假。非正常死亡(需进行司法程序的)给予7天丧假,如死者在外地的,给予一定的路程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来回路费自理。
(九)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凭市级三甲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
(十)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第七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查。教职员工请假以天为单位进行计算。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报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院主要领导请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按规定要求向省教育厅申请报批。
2.其他院领导请假,由党政办公室代办,假期1个月之内的,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3.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填报请假审批表送党政办公室、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4.科级干部请假,假期2天之内(含2天)的,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2天的,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后,送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联系)院领导、院主要领导审批,送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5.其他人员(包括专职教师)请假,假期2天之内(含2天)的,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2天的,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审批,送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其中专职教师请假若超过1个月,原则上需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批准后,凭批准假条到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部)按规定办理停课、调课、换课和代课手续。
6.教职工自主参加各类进修、学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的,一律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
7.因特殊情况请假未能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在请假前按上述规定要求,电话或手机短信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8.请假出国出境在履行上述请假程序的同时还需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组织人事处2024年7月16日)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销假制度。请假人员应按批准天数返回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或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及时按程序重新报批。
(三)确保联系畅通。请假期间(包括节假日期间)要确保通信畅通,保证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重要工作的及时沟通联系。
(四)停薪留职创新创业审批程序
创新创业人员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寒暑假期间不受理创新创业的批准申请事宜。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7〕6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情况请假
集中学习和活动时间,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负责考勤;全院性集体活动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跨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由牵头部门负责考勤,再统一汇总至组织人事处。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一次按照事假半天计算,未经批准缺席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 假期待遇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3~7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超额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2.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8~14天的(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基础性绩效、基本奖励性绩效、超额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3.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15~30天的(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校内绩效工资、月度专项绩效工资、超额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4.教职工全年累计请事假超30天的(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校内绩效工资、月度专项绩效工资、超额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同时按整月扣发年度专项绩效工资。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时间含治疗和病休时间,若病假遇寒暑假,则不顺延。
1.教职工请病假全年在60天(含60天,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2.病假超过60天不足180天的,从第61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病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3.病假超过180天(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提供就医期间所有病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至校医院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能续假,从第181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停发;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停发;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停发;
(4)凡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凭市级三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其他有效证明,经校医院认定后,每月按100%发放基本工资,按50%发放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放其他类型的绩效工资。
4.教职工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180天以内的,病假期间原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180天的,从181天起,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基本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数额。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及产假、节育假工资待遇
教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请假条件及期限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专项绩效工资照发,超额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福利待遇不变;确因情况特殊经批准延长假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按照事假处理。
(四)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旷工处理
1.凡在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当月累计3次,计旷工0.5天,以此类推。
2.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3.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当月旷工3天之内,每旷工0.5天扣发当月超额绩效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专项绩效工资的1/6;当月累计旷工4—10天,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及学院《教职工处分规定》等相关文件处理。
4.旷工期间的社保、公积金等个人及单位支付部分均由本人承担,当月发放工资不足以扣缴的部分,自行在学院计划财务处缴付补足。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教职工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各部门(二级学院)要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责考勤,考勤员的指定和调换须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考勤员对各部门(二级学院)每位教职工的出、缺勤情况(包括各类请假、旷工、值班等),如实记入考勤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一条 考勤员每月须将教职工所有审批后的请假和销假有关材料复印1份,自行保管,原件随考勤统计表一并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二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人员如有异动,应及时报组织人事处、计财处、资产管理部门,并负责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上报的,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每月的考勤统计表经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组织人事处。每学期开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考勤员应及时将所在部门(二级学院)教职工的开学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包括每天考勤记录、月考勤统计表、请假和销假手续等),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部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扣发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当月的绩效工资,取消该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考勤制度》(2009年)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印发 |
